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64号
作者:陈宏亮 发布时间:2021-05-25 17:35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64号 当事人:安化县顺*百货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92360018**** 经营场所:安化县东坪镇*街*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琴 身份证号码:430521******** 联系方式:1897372**** 住址:湖南省邵东县周官桥乡******号 当事人设立在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路*号,从事日用百货、文化用品批发兼零售。 2021年4月12日,本局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柜上陈列经营有如下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包括: 1、“蛇胆去屑洗水水”13瓶,净含量200ml,限期使用日期2014年02月11日,销售价5元/瓶。2、“焗油修护护发素”8瓶,净含量为500ml。限期使用日期为2015年03月16日的7瓶,销售价6元/瓶;限期使用日期为2015年02月28日的1瓶,销售价6元/瓶。3、“飘柔养润去屑洗发露”1瓶,净含量为190ml,限期使用日期为2017年04月08日,销售价20元/瓶。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进购于长沙胡泽理处,现场库存货值金额共计133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情况。 2、2021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12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实施强制措施文书、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涉案物品实施强制措施情况。 4、对当事人肖润琴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蛇胆去屑洗发水”13瓶、“焗油修护护发素”8瓶、“飘柔养润去屑洗发露”1瓶。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0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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