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67号
作者:陈宏亮     发布时间:2021-05-18 17:3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67号

当事人:安化县惠*日化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MQ7****

经营场所:安化县东坪镇资江社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保

身份证号码:43232619721105****

联系方式:1519774****

住址:安化县滔溪镇*******村民组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社区*路*号,从事日用百货、日用杂品零售;卷烟、雪茄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

2021年4月12日,本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卖场货柜上陈列经营有如下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包括:

1、“丹芭碧清爽定型啫喱水”3瓶,净含量230g,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01月22日,销售价18元/支。2、“特硬造型啫喱水”5瓶,净含量为120ml,限期使用日期为2021年02月05日,销售价12元/瓶。3、“发歌凌动酷感弹簧素”6瓶,净含量为250ml,限期使用日期为2021年01月12日,销售价15元/瓶。4、“凝蔻8杯水保湿滋养护手霜”3瓶,净含量为80g,限期使用日期为2020年09月18日,销售价8元/瓶。5、“研春堂秘密花园金盏花净保湿卸妆水”6瓶,净含量为200ml,限期使用日期为2020年03月03日,数量4瓶;限期使用日期为2020年02月17日,数量2瓶,销售价10元/瓶。6、“百蒙香水系列蝴蝶夫人香水”3瓶,净含量为30ml,限期使用时期2021年01月25日,销售价10元/瓶。7、“CANYA恋朋限量版完美的掩护BB霜”3瓶,净含量为55g,限期使用日期为2021年1月4日,销售价8元/瓶。8、“爱诺BB霜”3瓶,净含量为60ml,限期使用日期2020年01月08日,销售价10元/瓶。9、“欧美娜香”2瓶,净含量55ml,限期使用日期为2016年05月22日,销售价12元/瓶。10、“伊丽雅香水”2瓶,净含量60ml,限期使用日期为2019年01月19日,数量1瓶;限期使用日期为2018年08月08日,数量1瓶,销售价8元/瓶。11、“贝尔兰妮香水”2瓶,净含量30ml,限期使用日期为2017年11月21日,销售价12元/瓶。12、“桑得鹅油膏”15包,净含量20g,限期使用日期为2019年01月20日,销售价1元/包。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进购于长沙高桥市场,现场库存货值金额共计451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情况。

2、2021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38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实施强制措施文书、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涉案物品实施强制措施情况。

4、对当事人刘新保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丹芭碧清爽定型啫喱水”3瓶、“特硬造型啫喱水”5瓶、“发歌凌动酷感弹簧素”6瓶、“凝蔻8杯水保湿滋养护手霜”3瓶、“研春堂秘密花园金盏花净保湿卸妆水”6瓶、“百蒙香水系列蝴蝶夫人香水”3瓶、“CANYA恋朋限量版完美的掩护BB霜”3瓶、“爱诺BB霜”3瓶、“欧美娜香”2瓶、“伊丽雅香水”2瓶、“贝尔兰妮香水”2瓶、“桑得鹅油膏”15包。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0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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