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63号
作者:陈宏亮 发布时间:2021-05-26 17:40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63号 当事人:安化县家**综合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LB*****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谌*桥 身份证号码:43232619760812**** 联系方式:1529206****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号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东坪镇******组,从事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卷烟零售;日用百货、烟花零售;会展服务;喜庆用品出租服务。 2021年4月8日,本局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下列食品超过保质期:1、“梅山桥一根葱膨化食品”,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00606,数量1包,售价2元/包;2、“BIG大食桶康师傅红油爆椒牛肉面”,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00520,数量1桶。生产日期20200828,数量1桶。售价12元/桶,合计2桶;3、大食袋BIG康师傅牛肉面系列,共四个品种,合计15袋:①“大食袋BIG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00928,数量2袋,售价3元/袋。②“大食袋BIG康师傅香茹炖鸡面”,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00928,数量9袋,售价3元/袋。③“大食袋BIG康师傅红烧牛肉面”,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00929,数量3袋,售价3元/袋。④“大食袋BIG康师傅红油爆椒牛肉面”,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00927,数量:1袋,售价3元/袋;4、康师傅拌面系列,共三个品种,合计7盒:① “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拌面”,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00828,数量2盒,售价5元/盒。②“康师傅卤香牛肉拌面”,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00904,数量2盒,售价5元/盒。③ “康师傅红烧牛肉拌面”,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00915,数量1盒,售价5元/盒。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康师傅”系列食品进购于武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梅山桥一根葱膨化食品”进购于长沙高桥市场。至本局调查时止,现场库存货值金额共计92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情况。 2、2021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16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实施强制措施文书、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涉案物品依法实施强制措施的事实。 4、对当事人谌冠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通过其卖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5、2021年4月18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影响的事实。 6、2021年4月18日由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拍照两张,证明当事人已通过本局复查,对违法行为已进行整改的事实。 7、2021年5月6日由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陈述、申辩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向本局提出减轻处罚的事实。 2021年5月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因履行赡养义务及近两年来门店受新冠疫情影响亏损严重,从而导致家庭困难,提请减轻处罚。 经本局调查核实,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属实且理由正当,本局予以采纳。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改正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梅山桥一根葱膨化食品”1包、“BIG大食桶康师傅红油爆椒牛肉面”2包、大食袋BIG康师傅牛肉面系列15袋、康师傅拌面系列7盒;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0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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