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66号
当事人: 安化县慧*综合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MB****
经营场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社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芝
身份证号码:432326******
联系方式:1897538****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柘溪镇*村*村民组*号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社区*路*号,从事预包装食品、卷烟、保健食品、日用品零售。
2021年4月12日,本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卖场货柜上陈列经营有如下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包括:
1、“云南中药牙膏”6支,净含量180克,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01月27日,销售价10元/支。2、“婴儿洗发沐浴露”3瓶,净含量为310ml,限期使用日期为2019年06月04日,销售价20元/瓶。3、“婴儿洗发沐浴露” 1瓶,净含量为480ml,限期使用日期为2019年12月20日,销售价20元/瓶。4、“拉芳滋润柔滑活性营养护发素”10瓶,净含量为1L,限期使用日期为2020年11月21日,销售价15元/瓶。5、“拉芳滋润柔滑活性营养护发素”7瓶,净含量为500ml,限期使用日期为2020年12月19日,销售价10元/瓶。6、“好迪舒润滋养沐浴露”3瓶,净含量为1L,限期使用时期2021年02月28日,销售价30元/瓶。7、“飘柔精华护理系列洗发露”10瓶,净含量为200ml,限期使用日期为2021年1月4日,销售价12元/瓶。8、“大宝SOD蜜”28瓶,净含量为90毫升,限期使用日期2020年11月1日,销售价10元/瓶。9、“云三金西瓜霜中药牙膏”13支,净含量180g,限期使用日期为2020年11月15日,销售价10元/支。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进购于安化雪儿日化和安化县城南区贺慧日化批发店进购,现场库存货值金额共计98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情况。
2、2021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24张,证明当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实施强制措施文书、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涉案物品实施强制措施情况。
4、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合法授权王跃辉全权处理其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相关事宜。
5、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王跃辉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云南中药牙膏”6支、“婴儿洗发沐浴露”3瓶、“婴儿洗发沐浴露” 1瓶、“拉芳滋润柔滑活性营养护发素”10瓶、“拉芳滋润柔滑活性营养护发素”7瓶、“好迪舒润滋养沐浴露”3瓶、“飘柔精华护理系列洗发露”10瓶、“大宝SOD蜜”28瓶、“云三金西瓜霜中药牙膏”13支。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0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