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40号
作者:陈宏亮 发布时间:2021-04-20 17:4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40号 当事人:安化县小*干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M7J**** 经营场所:安化县东坪镇湘*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夏*谊 身份证号码:432326******** 联系方式:152747*****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古楼乡*村*民组*号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东坪镇湘*市场,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商品销售。 2021年3月24日,本局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下列食品超过保质期:1、“四季宝柔滑花生酱”,保质期15个月,生产日期20191017,数量1瓶,售价38元/瓶;2、“特鲜味鲜调味料”,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91212,数量9包,售价12元/包;3、“酵母鲜老卤膏”,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00110,数量10包,售价4元/包;4、“玫瑰味豆沙馅”,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00619,数量11包,售价5元/包;5、“米粉汤料”,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90823,数量2包,售价10元/包;6、“台北卤王”,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90708,数量13包,售价2元/包。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四季宝柔滑花生酱”进购于长沙四小龙调料总汇,“特鲜味鲜调味料”进购于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玫瑰味豆沙馅”进购于益阳市资阳区小肖杂调料批发部,“米粉汤料”和“台北卤王”都是从益阳龚胖子调料店进购。现场库存货值金额共计287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情况。 2、2021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16张,证明当事人在其卖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包括品种、标签标注内容、库存数量、以及执法人员现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等事实。 3、本局制作的实施强制措施文书、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涉案物品实施强制措施情况,包括扣押物品的品种、数量、规格、标识等情况。 4、对当事人夏小谊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通过其卖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包括品种、数量、价格及未严格履行进购查验制度、未建立相关台帐等事实。 5、2021年4月2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影响的事实。 6、2021年4月2日由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拍照两张。证明当事人已通过本局复查,对违法行为已进行整改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起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改正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过期食品“四季宝柔滑花生酱”1瓶、“特鲜味鲜调味料”9包、“酵母鲜老卤膏”10包、“玫瑰味豆沙馅”11包、“米粉汤料”2包、“台北卤王”13包; 2、罚款2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9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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