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65号
作者:陈宏亮     发布时间:2021-06-04 17:52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65号

当事人: 安化县好*情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N4R****

经营场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谌*阳

身份证号码:432326******

联系方式:1816947****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路*巷*号

当事人面设立在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路*号,从事预包装食品、卷烟、日用品零售。

2021年4月12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依法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事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品种主要为“劲牌中国劲酒”。同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有下列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包括:

1、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为“劲牌中国劲酒”,数量8瓶,净含量258ml,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18年01月23日,卫生许可证编号为鄂食健生证字(2014)第0015号,产品标准代号Q/JJ 0017S,销售价28元/瓶。

2、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主要有(1)3瓶“拉芳高弹保湿弹力素”,净含量为300ml,限期使用日期为2019年10月05日,销售价28元/瓶;(2)1瓶“舒蕾山茶花焗油莹亮洗发露”,净含量为750ml,限期使用日期为2020年07月12日,销售价48元/瓶;(3)1瓶“舒蕾蚕丝丝质顺滑洗发露”,净含量为750ml,限期使用日期为2020年07月17日,销售价48元/瓶;(4)1瓶“舒蕾焗油莹润洗发露”,净含量为400ml,限期使用日期为2016年09月08日,销售价28元/瓶;(5)1瓶“拉芳焗油纯养活性营养护发素”,净含量为1L,限期使用日期为2020年11月22日,销售价15元/瓶。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进购于安化雪儿日化和安化县老三批发部。至本局调查时止,现场库存货值金额共计447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具体的销售凭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过期后的销售额及违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2021年4月25日本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经停止保健食品的经营活动,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情况。

2、2021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18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实施强制措施文书、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涉案物品实施强制措施的事实。

4、对当事人谌昭阳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通过其卖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5、2021年4月25日本局执法人对当事人卖所复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积极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劲牌中国劲酒”8瓶;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拉芳高弹保湿弹力素”3瓶、“舒蕾山茶花焗油莹亮洗发露”1瓶、“舒蕾蚕丝丝质顺滑洗发露”1瓶、“舒蕾焗油莹润洗发露”1瓶、“拉芳焗油纯养活性营养护发素”1瓶;

3、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行为处罚款15000元;

4、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处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0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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