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72号
当事人:夏*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4T7*****
经营场所:安化县东坪镇*社区*路*楼
经营者:夏*娟
身份证号码:430923************
联系方式:1354971****
住址:安化县东坪镇城*社区*路*楼
2021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安化县东坪镇*社区**路**楼开设的“安化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经查:当事人投资近6万元成立“安化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婴幼儿照护和餐饮服务,2021年3月2日开始营业,共招收幼儿24名,收取费用46460元,其中餐饮生活费开支金额为2788元。
2021年3月31日当事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依法向本局提交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证资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2021年3月31日,当事人依法提供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资料,证明当事人有积极改正违法的行为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9张,
证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情况等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收入凭据27张,支去凭证3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额及获利情况;
证据五:由当事人提供的《申请减轻处罚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停止经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1年5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市监罚听告字〔2021〕69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积极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裁量基准第1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2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