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57号
作者:周坤     发布时间:2021-05-25 09:52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57号

当事人: 安化**日化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LL*****

经营场所:湖南省安化县**镇**村**溪

经营者:贺*华

身份证号码:430923**********

联系方式:1837379****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镇**村**溪

当事人在位于湖南省安化县**镇**村**溪,从事日用品、日化用品批发兼零售、卷烟零售、商品促销服务。

2021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日化店进行检查时,抽查了以下三种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况:

1、广州德谷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阿道夫精油沐浴原液”(净含量:500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状20160754;

2、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力士爽肤香氛沐浴乳”(净含量:700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皖状20160002;

3、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清扬植觉净油去屑洗发露”(净含量:70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皖状20160002。

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以上化妆品查验了供货商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但未查验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也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情况。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4张,

佐证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四、由当事人提供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份,化妆品检验报告二份,证明当事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7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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