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58号
作者:周坤     发布时间:2021-05-09 09:56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58号

当事人: 安化县***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090471****

经营场所:湖南省安化县**镇**路**门面

经营者:喻*军

身份证号码:430923***********

联系方式:1387432****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镇**路

当事人在位于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路**门面,从事预包装食品、卷烟、日用百货、日用杂品零售。

2021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以下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生产的“飘柔兰花长效清爽去屑洗发露”(净含量:930ml)2瓶,限用日期2021年2月28日,售价为42元/瓶;

天津蓝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蓝天呵呵宝贝天然健白儿童牙膏”(净含量:50g)3盒,限用日期2020年3月3日,售价为7元/盒;

天津蓝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必治无氟中药牙膏”(净含量:150g)15盒,其中限用日期为2021年1月4日的共10盒,限用日期为2021年1月1日的共2盒,限用日期为

2020年12月7日的共3盒,售价为10元/盒。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现场库存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总计255元。

因当事人没有建立财务账簿,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6张,提取的过期食品包装袋3份,佐证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现场情况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外包装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价格、进购情况等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五、由当事人提供的请求从轻处罚报告一份,召回公告及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认识到错误,采取措施改正行为的事实。

2021年4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市监罚听告字〔2021〕10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并递交了《请求从轻处罚报告》,称已经改正了违法行为,且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希望本局能减轻处罚。本局对案卷进行复核,决定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所指情形,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飘柔兰花长效清爽去屑洗发露”2瓶、“蓝天呵呵宝贝天然健白儿童牙膏”3盒、“六必治无氟中药牙膏”15盒;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7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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