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71号
作者:周坤 发布时间:2021-06-01 10:0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71号 当事人:安化县**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MU*****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社区**路 经营者:谌*雄 身份证号码:432326************ 联系方式:1810737****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社区**路 当事人在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社区**路,从事预包装食品、卷烟、雪茄烟零售、水果、蔬菜、食用农产品、日用品、百货、保健食品零售。 2021年4月15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下列食品超过保质期:1、益阳春秋夏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臣一八角粉”(净含量:30g)4袋,生产日期2019年1月27日,保质期18个月,售价为2.5元/袋;2、河南省街村(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南德鸡精调味料”(净含量:100g)14袋,生产日期2019年8月1日,保质期18个月,售价为3元/袋;3、驻马店卫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卫龙亲嘴烧”(净含量:20g)50包,共2斤(1kg),生产日期2020年11月5日,保质期150天,售价为12元/斤。同时发现5盒“TeethBear大牙熊0-6岁婴幼儿防蛀牙膏”(净含量:25g,限用日期2020年7月21日,售价3元/盒)超过使用期限。本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一臣一八角粉”和“南德鸡精调味料”是当事人从安化县湘资市场第一家门面购进,“卫龙亲嘴烧”购进于安化县建良食品批发部。至本局调查时止,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库存货值金额总计91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具体的销售凭证,食品和化妆品过期后的销售额及违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张, 佐证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现场情况和超过使用期限食品和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食品和化妆品的数量、价格、进购情况等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和超过使用期的化妆品限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使用期限食品和化妆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五、由当事人提供的请求从轻处罚报告一份,召回公告及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认识到错误,采取措施改正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臣一八角粉”4袋、“南德鸡精调味料”14袋、“卫龙亲嘴烧”50包、和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TeethBear大牙熊0-6岁婴幼儿防蛀牙膏”5盒; 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罚款10000元; 3、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2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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