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56号
当事人:安化县**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309236003****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门面
经营者:杨*
身份证号码:430923************
联系方式:1378779****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山城
当事人在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门面,从事预包装食品、卷烟、日用品、水果零售。
2021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便利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以下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
1、丹东康齿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黄口腔膏”(净含量:100g)1盒,生产日期2019年3月27日,保质期两年,售价为15元/盒;
2、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纳爱斯鲜浓果味牙膏”(净含量:165g)1盒,限用日期2020年7月3日,售价为5元/盒;
3、“湘健黑茶牙膏”(净含量:150g)1盒,生产日期2016年8月30日,保质期3年,售价为5元/盒;
4、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宝美容洗面奶”(净含量:220g)1瓶,限用日期2019年1月5日,售价为16元/瓶。
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现场库存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总计41元。
因当事人没有建立财务账簿,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7张,
佐证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现场情况和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数量、价格、进购情况等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五、由当事人提供的请求从轻处罚报告一份,召回公告及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认识到错误,采取措施改正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所指情形,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牛黄口腔膏”1盒、“纳爱斯鲜浓果味牙膏”1盒、“湘健黑茶牙膏”1盒、“大宝美容洗面奶”1瓶;
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