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1〕16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03 16:25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1〕162号
当事人:安化县小健综合商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LCEU40F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冷市镇冷家嘴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力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32619xxxxxxx861 联系电话:1816xxxxx64 2021年5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生姜(姜)”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5月31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J2101180),显示上述“生姜(姜)”,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1,实测值0.45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6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申请复检。 经查,该“生姜(姜)”是当事人于2021年5月17日通过微信向安化县后旺蔬菜店下单后购进的,数量1袋(5kg/袋),进购价45元/袋,进购金额45元(9元/kg),销售价12元/kg。至本局调查时止,上述“生姜(姜)”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60元,获利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三、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J2101180)1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送达回执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生姜为不合格食品的事实,证明本局将检验结果和有关权利告知当事人的事实,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1张,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1张,当事人与供货商的微信相关记录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生姜的供货商相关信息及进购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生姜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签名确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确认并同意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召回公告》1份,召回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措施的事实; 证据八、安化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案件交办通知书》1份,证明案件移送的事实。 2021年8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1〕150号),告知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改正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元;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7051250001812635012,开户行:安化县信用联社。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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