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81号
作者:蒋聪 发布时间:2021-11-16 11:13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81号 当事人:安化县**镇****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923MA4QTD0***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社区**路 经营者:吴* 身份证号码:430**3****0601**** 联系电话:1******0335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镇**街***号 2021年4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有以下5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爱恋精油香氛沐浴露,780ml/瓶,数量1瓶,有效期至2021/03/24止;2、古施沐浴乳,1200ml/瓶,数量1瓶,有效期至2020/03/23止,3、秀发氧吧修护霜,800ml/瓶,数量有4瓶,有效期至2020/09/06止;4、伊曼婷倍润修复抗皱乳,100ml/瓶,数量有3瓶,有效期至2021/01/26止;5、玫瑰精油+百合润色丝滑保湿乳,150ml/瓶,数量有1瓶,有效期至2021/01/03止。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26日在安化县**镇**社区**路成立,从事日化用品零售经营活动,经营有洗发水、沐浴乳、染发剂、牙膏等化妆品,因当事人没有建立相关经营台账,具体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证据二、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及店长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店长负责处理本案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二十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爱恋精油香氛沐浴露”、“古施沐浴乳”、“秀发氧吧修护霜”“伊曼婷倍润修复抗皱乳”、“玫瑰精油+百合润色丝滑保湿乳”这五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9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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