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45 号
作者:蒋聪     发布时间:2021-11-16 11:2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45 号
当事人:安化县**镇**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0923MA4***X*6E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社区*街
负责人:陈*
身*证号码:43**23****0*07**4*
联系电话:153****82*4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镇****号
2021年6月18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内使用的下列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限:“香葱味调味粉”1包,净含量:1kg/包,生产日期:2019-08-12,保质期:12个月。本局依法对过期的食品原料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原料过期后使用的数量、加工制作的小吃销售额和获利情况,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情况和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11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于2021年6月3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11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8月9日,本局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市监罚听告字[2021]138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1目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食品原料:“香葱味调味粉”1包;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7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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