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61号
作者:蒋聪     发布时间:2021-11-16 11:3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61号
当事人:方*
身*证号码:43***3****0**114**
联系电话:1*0****7*66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
2021年3月8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即从事配送经营活动。
经查,2019年6月起当事人以5000元/年的价格在梅城镇城北社区晨丰园租赁门面,雇佣若干名骑手,采用线上“美团”APP的方式为各商铺提供经营平台并在线下利用实体店开展配送服务,对加入平台的商铺收取其在平台内所得营业额20%的提成。因当事人没有建立相关经营台账,具体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无法查明。2021年3月17日,当事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八张,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外卖配送服务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外卖配送服务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 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无照从事外卖配送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项3目之(1)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工商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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