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1〕155号
作者:蒋聪 发布时间:2021-11-16 11:34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1〕155号 当事人:龙*华 身*证号码:4*****19**12**28**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 2021年7月6日本局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米酒生产加工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当场查封5袋(50kg/袋)生产原料(大米副产品)和75公斤米酒,并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投资五千多元购买设备设施、原材料在安化县梅城镇紫云村设立设立米酒生产加工小作坊,采用简单的传统工艺加工销售米酒,销售价格4元/500克。因当事人没有建账,也不能提供相关生产经营凭证,米酒的销售数量、销售额、获利情况无法查明,仅能查明库存米酒的货值金额为600元。 2021年7月12日本局复查发现当事人已经停止米酒生产加工活动,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并经当事人签名确认 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十二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事实以及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四、2021年7月12日对当事人复查时制作的并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加工的5袋(50kg/袋)生产原料(大米副产品)和75公斤米酒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8月18日,本局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市监罚听告字[2021]143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许可证从事米酒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且属初次违法,已经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项2目之规定,进行自由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米酒75公斤;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 26 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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