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60号
作者:蒋聪 发布时间:2021-11-16 11:3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60号 当事人:安化县**镇*****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923***Q79K*** 营业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社区* 负责人:杨* 联系电话:1*9****57**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社区* 2021年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以下十种商品未注明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1、“巧莱宝”有机核桃油;2、“拽娘”核桃油;3、“倍顿”有机野生山核桃油;4、“雅滋美特”葡萄籽净透水润洁面乳;5、“雅滋美特”细润滋养手霜;6、“雅滋美特”银耳雪肌洁面慕斯;7、“雅滋美特”肌源水润洁面乳;8、“雅滋美特”银耳润养眼霜;9、“雅滋美特”红石榴鲜活保湿霜;10“雅滋美特”肌源水润柔肤水明星礼盒。本局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2月3日之前对商品进行明码标价。2021年2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依旧未对上述十种商品进行明码标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份在安化县梅城镇城东社区小石桥成立,从事食品及日用品经营活动,当事人所经营的商品均由位于安化县湾竹塘的总店配送,由于当事人没有保存销售记录,也未建立经营台账,经营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负责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及店长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店长负责处理本案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十八张,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第一次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第二次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责令限期整改的期限内没有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项)裁量基准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工商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行政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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