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43号
当事人: 安化县蜜泉山泉水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06220827XP
经营场所:安化县大福镇建炉村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决定如下:
当事人在湖南省安化县大福镇建炉村从事桶装饮用水等生产销售。2021年3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3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信息。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的现场情况。
3.本局制作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责令整改后仍未改正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项裁量基准第2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0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