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4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29 15:14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44

当事人: 安化县大福镇三京汤包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T2URD1G

经营场所:湖南省安化县大福镇大福坪社区永久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决定如下: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安化县大福镇大福坪社区永久街,从事包子、馒头、豆浆等食品制售。20213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但不能提供《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当事人7日内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3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继续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货值金额及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信息。

2.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现场情况。

3.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经过。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不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项裁量基准中第4目及《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420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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