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7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5-26 15:2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76号

  当事人: 陈*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经营场所:安化县大福镇海天酒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无照从事美容服务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决定如下:

  当事人在安化县大福镇海天酒店开设纹眉店,从事美容服务,未办理营业执照。至4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经营额达17000元,除去各类开销,违法所得达6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从事美容服务的现场情况。

  3.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无照从事美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处罚。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经营额达17000元,除去各类开销,违法所得达6000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3目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取得6000元;

  2、行政处罚6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7051250001812635012,开户行:安化县信用联社。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工商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9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打印] 收藏[收藏] 纠错[纠错] 关闭[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