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9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04 15:28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92号 当事人:安化县趣玩饮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RQ1CN8H 经营场所:安化县大福镇大福坪社区永久街8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原料制作食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决定如下: 当事人在安化县大福镇大福坪社区永久街8号开设“安化县趣玩饮品店”,从事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售;饮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2021年5月6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间使用的1盒布丁(制作日期2021年5月1日15:00,到期时间:2021年5月4日17:00,制作人:唐**)、1盒“塞尚书亦烧仙草精粹厚乳”(净含量:1L,制作日期2021年5月1日17:00,到期时间:2021年5月4日17:00,制作人:唐**)、1包“阿华田酷脆”(制作日期2021年4月29日10:50,到期时间:2021年5月6日10:50,制作人:唐**)超过保质期。本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的食品原料均由“书亦烧仙草”总公司配送,再由当事人根据使用需求制作成半成品,最后制成成品销售给消费者。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使用该过期食品原料于5月5日10:51制作销售了3杯红豆布丁奶茶,收入25元;5月5日13时59制作销售了2杯红豆布丁奶茶,收入15元;5月6日14:40制作销售了2杯红豆布丁奶茶,收入1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制作的食品销售获利无法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信息。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3.本局制作的经营者郭**、店长田*、店员黄**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对过期原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字[2021]07008号)文书1份,饮品店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9张,收银电脑销售记录3张、书亦烧仙草半成品保质期表格1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原料制作食品的事实。 4.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执法人员复查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未申请听证。 2021年5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在店内未发现有过期食品和原料,所有食品盒均粘贴有标签,标注品名、制作日期、到期时间,制作人等。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1份,改正了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过期原料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改正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食品原料:布丁1盒、“塞尚书亦烧仙草精粹厚乳”1盒、“阿华田酷脆”1包; 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7051250001812635012,开户行:安化县信用联社。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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