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9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16 15:3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93号 当事人: 安化县大福镇文丰日化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30923600328138 经营场所:安化县大福镇市场服务中心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并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决定如下: 当事人开设在安化县大福镇市场服务中心, 从事日用百货、护肤品、化妆品零售。2021年4月22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 当事人货架上有光亮面油7支,外观无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相关信息; 伊丽雅古龙香水(生产企业:广州市伊丽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E0710A01)3瓶,国家局网站查询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6117192现已失效,未提供购货清单和供货企业相关资质; 自然堂喜马拉雅雪脂莲蜜柔润蜜光面膜(生产企业: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NS8990721)15盒,外包装标识化妆品生产许可批号:沪妆20160003与国家局化妆品监管网上查询生产许可证号不一致。 经查:“光亮面油”是当事人从益阳市进购的、共8支,销售1支,进货价1.8元/支,零售价2.0元/支。“伊丽雅古龙香水”是当事人从长沙进购的,未保存购货清单和供货企业相关资质,共3只,进货价18元/支,零售价22元/支,没有销售。“自然堂喜马拉雅雪脂莲蜜柔润蜜光面膜”是当事人从长沙兆顺百货公司购进,共20盒,进货价22元/盒,零售价29.9元/盒,已销售5盒,供货商提供的销售出库单已丢失。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80元,获利39.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信息。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合规定、未备案的化妆品的现场情况。 3.本局制作的强制措施文书1份,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标签、未备案的化妆品的事实经过。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没收光亮面油7支,自然堂喜马拉雅雪脂莲蜜柔润蜜光面膜15盒; 2、没收违法所得39.7元; 3、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7051250001812635012,开户行:安化县信用联社。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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