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20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6 15:4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205号 当事人:安化裕鑫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10月9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商标印制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和授权书复印件等证明文件,印制有“九龙池原叶金茯”包装盒。 经查,上述包装盒外部产品名称:九龙池原叶金茯,配料:安化三级黑毛茶,公司名称:安化白岩山笑傲天宫茶厂,地址:安化县展鹏金茯茶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SC11443092300973,执行标准:GB/T9833.3 ,电话:****,包装盒上标识有“”“九龍池白岩山”、“道地纯料”、“手工古法”、“经典收藏”等图样以及“大师制作”、“私人定制”字样。该包装盒印制数量共300个,价格2元/个,非法所得共计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个人身份信息。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现场情况。 3、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的情况的事实。 4. 由当事人提供的“九龙池原叶金茯”包装盒一份,证明当事人印制包装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白岩山笑傲天宫茶厂”的营业执照、授权书、合作授权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印制的商标取得许可的事实。 6、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进行商标印制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的行为,违反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工商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0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