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字〔2021〕2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6 15:49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字202126

当事人: 安化县三门洞山泉水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3256954612

住所(住地):安化县江南镇洞市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陈**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092319**********

联系电话:1*********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

 

20201021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茶马古道三門洞山泉”(商标为三门洞,规格型号为16.9L/桶,生产日期为2020-10-21)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01110日,经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所检验,上述食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茶马古道三門洞山泉”(商标为三门洞,规格型号为16.9L/桶,生产日期为2020-10-21),系当事人于20201021日生产,生产数量为400桶,其中5桶用于出厂检验,成本价为3/桶。至20201126日当事人收到本局送达的检验报告时,除家里自用16桶外,剩余产品以4/桶的价格销售完毕,其中包含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检买样的9桶,销售数量为379桶,货值金额1600元,违法所得379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陈金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及身份情况;

2.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五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关文书送达的事实;

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金星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具体事实;

5.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调取的由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SC20200441打印件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打印件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打印件一份,证明标示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食品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三门洞山泉关键控制点记录本》、《产品生产记录》、《产品出厂销售登记台帐》、《安化县三门洞山泉水厂产品销售单》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抽检不合格桶装水的整改报告》、《安化县三门洞山泉水厂关于“茶马古道山泉”不合格食品召回计划》、《安化县三门洞山泉水厂关于主动召回不合格“茶马古道三洞山泉”的公告》、《安化县三门洞山泉水厂关于“茶马古道三洞山泉”不合格食品召回总结报告》各一份以及整改后送检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召回、整改的具体情况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能及时采取停产措施查找原因,启动食品召回机制,消除不良后果,主观上没有生产不合格食品的故意,而且生产量小,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比较轻微。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二)(五)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2目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79元;

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23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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