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字〔2021〕10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6 15:55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01号 当事人:安化县龙三妹生鲜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4RNY2U5R 住所(住地):安化县梅城镇望城村瑞景新城 法定代表人:曾**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09231****12***15 联系电话:1*********2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安化县梅城镇***
2021年4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两个品种:①“上海青(普通白菜)”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2021年4月25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NO:FJ2100625,抽样单编号NCP21430923569530644),上述上海青(普通白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标准指标≤0.1,实测值为0.1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②“姜”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4月25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NO:FJ2100626,抽样单编号NCP21430923569530645),上述姜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1,实测值为0.1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上海青(普通白菜)是当事人于2021年4月8日从安化县梅城肖玉双蔬菜批发部购进,数量35斤/件,价格65元/件,共计金额65元。姜是当事人于2021年4月8日从安化县梅城肖玉双蔬菜批发部购进,数量2袋,每袋15斤,数量共计30斤,155元/袋,共计金额310元。至本局调查时止,上海青(普通白菜)除去报损损失的数量,共销售了21.7斤,销售金额64.69元;姜除去报损损失的数量,共售出26.68斤,共计金额169.53元。由于当事人每月逢6号8号有会员特价菜及损耗,销售单价无法固定,所以上述上海青、姜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曾明权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及身份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五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及相关文书送达的事实; 3.本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曾明权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事实及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 4.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调取的由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J2100625、NO:FJ2100626(抽样单编号NCP21430923569530644、NCP21430923569530645)各一份,证明标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上海青(普通白菜)” 毒死蜱含量、“姜”镉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上海青、姜销售清单》打印件各一份、《4月份报损表》打印件一份、《上海青、姜销货信誉卡》各一份、供货者肖玉双身份证打印件一份、《营业执照》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事实以及“上海青”“姜”购进的具体情况; 6.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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