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字〔2021〕11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6 15:59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16号 当事人: 黄**(安化县金太阳吉昱南苑加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RHGKF5Y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黑茶文化街 经营者:黄**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979******75 联系电话:1*********9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龙塘乡**
2021年4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黑芝麻”(购进日期为2021年01月16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年4月23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J2100763),上述食品“黑芝麻”的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标准指标应为≤3,实测值为7.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黑芝麻是当事人于2021年1月16日从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伯祥商行购进,购进数量为1件(25公斤/件),单价为25.33元/公斤,购进总价为633.25元。至2021年4月29日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数量为21.175公斤,单价为29.6元/公斤,销售总价为626.8元,无盈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黄益飞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情况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4张,证明相关文书送达的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3.本局对当事人店长李菊香的《询问调查笔录》、李菊香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事实及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 4.本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调取的由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J2100763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采购与验收台帐照片打印件一份、黑芝麻销售明细打印件一份、供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事实以及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张贴召回通知书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的情况; 7.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9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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