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字〔2021〕11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6 16:0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字2021117

当事人: 罗*(安化县好便宜购物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LNNY67F

住所(住地):安化县东坪镇杨林社区铺路组

经营者:罗*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11****71

联系电话:1*********3

联系地址:安化县杨林乡**

2021412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葡萄(购进日期为202148日)以及黑芝麻(购进日期为2020930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2021425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两份,其中编号为NO:FJ2100721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被抽样的葡萄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5,实测值为0.7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NO:FJ2100722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被抽样的黑芝麻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标准指标为≤3,实测值为9.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 当事人于2020930日从武陵区常蒿粮油配送中心购进黑芝麻6斤,单价为9/斤,购进价格共计54元。至2021429日止,共向顾客销售了2.66斤,销售单价为14.8/斤,销售价格共计39.4元,剩余3.34斤因有异味于2021428日下架丢,无盈利。当事人于202148日从长沙标果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葡萄4.7斤,单价为16/斤,购进价格共计75.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数量为4.7斤,销售价格为19.8/ 斤,销售价格共计93.06元。盈利17.86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罗义广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情况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7张,证明相关文书送达的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3.本局对当事人负责人谌浩的《询问调查笔录》、谌浩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两种不合格食品的事实及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

4.本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调取的由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两份(编号分别为NO:FJ2100721NO:FJ2100722),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两种不合格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商品销货卡》、《广东华阳有害生物防控技术有限公司检疫处理报告单》、《北京奎京医学检验实验室检测报告》、购进票据、《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事实以及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

6.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你购物中心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86元;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719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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