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2021〕14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6 16:06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46号 当事人: 安化县夏小辉家园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N2B524Y 住所(住地):安化县小淹镇陶澍路 经营者:夏*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0*****361 联系电话:1*********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安化县小淹镇** 2021年5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精品沃柑(柑)”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6月16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J2101499,显示上述“精品沃柑(柑)”,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䂳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实测值0.40,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2021年7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字[2021]013058号)。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精品沃柑(柑)”是于2021年5月27日从武陵区七妹水果商行购进,数量3件,共38公斤,购进单价11.84元/公斤,购进金额为450元。至本局调查时止,上述沃柑已全部销售完毕,本局从当事人销售系统中选取了2021年5月28日至6月30日销售明细,显示“精品沃柑(柑)”共销售了3.98公斤,销售金额为55.5元,因该产品销量不好,其余数量已下架,报损丢弃。至本局调查时止,上述不合格“精品沃柑(柑)”已无库存,获利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夏小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及身份情况; 2.当事人递交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汪业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夏小辉将相关权利授权于被委托人汪业强行使的事实及被委托人汪业强的身份情况; 3.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4.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五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及相关文书送达的事实; 5.本局对被委托人汪业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沃柑”进货凭证打印件一份,《家园超市小淹店采购收货单》电脑系统打印件一份,,武陵区七妹水果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一份,《食用农产品快速检验报告》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电脑系统中《商品销售条码分组统计》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8.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及相关送达回证,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以上有关证据,已由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查证属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8元; 2.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0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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