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2021〕14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6 16:09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48号 当事人: 安化县红太阳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LA2XL5L 住所(住地):安化县羊角塘镇****(羊角塘******) 经营者:夏**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0*****73 联系电话:1*********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安化县羊角塘镇** 2021年5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本地生姜(姜)”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5月28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J2101198),显示上述食品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1,实测值0.31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1年6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字[2021]013044号)。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本地生姜(姜)是于2021年5月18日从常德甘露寺蔬菜批发市场宏林干货店购进,数量1件,规格15kg/件,购进价220元/件,购进金额为220元。至调查时止,上述本地生姜(姜)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7.88kg,销售金额为108.44元,其余数量为损耗。因当事人未建账,不合格食品的具体销售金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及身份情况; 2.当事人递交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夏**将相关权利授权于被委托人谌*行使的事实及被委托人谌*的身份情况; 3.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4.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五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及相关文书送达的事实; 5.本局对被委托人谌*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产地证明》打印件一份,《食品销售台账》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电脑系统中销售情况表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8.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及相关送达回证,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红太阳超市整改报告》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整改的情况。 以上有关证据,已由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查证属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0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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