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字[2021]4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6 16:10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48

当事人:安化县冷市镇谢利涟源纯粮酒厂

经营场所:安化县冷市镇冷家嘴社区

身份证号码:43******82*****611

联系电话:1*********8 

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冷市镇冷家嘴社区,从事酒类加工、销售。

2020113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从事散酒的生产经营,生产的品种有米酒、高粱酒、玉米酒和甜米酒。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现场库存的52度米酒490斤,45度的米酒30斤、58度的米酒 180斤、55度的高粱酒300斤、12度的甜米酒120斤、52度的玉米酒200斤。销售价格为52度米酒为8/斤,45度米酒为8/斤,58度米酒为8/斤,52度玉米酒为8/斤,12度甜米酒为5/斤,55度高梁酒为10/斤。库存货值金额共计1080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台帐,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具体销售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及经营者谢利的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进行散酒生产经营的事实以及不能提供相关生产许可证照的事实;                    

3.本局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关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散酒生产经营的事实,以及生产、销售散酒的具体情况;                                         

4、房租缴纳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租赁现生产经营场所的事实。

5、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正在进行散酒生产经营的事实以及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发现的非法生产的散酒进行查封的情况。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食品:52度米酒490斤、45度米酒30斤,58度的米酒180斤、55度的高粱酒300斤、12度的甜米酒120斤、52度的玉米酒200斤;

2、罚款324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426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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