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3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6 16:24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39号 当事人: 阮透明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仙溪镇******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决定如下: 2021年7月5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经核准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从事菜籽油、茶籽油的生产加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开始从事榨油加工活动,榨油的原料从益阳和当地农户手中购进,加工方法是通过将菜籽、茶籽放入榨油机内进行压榨,压榨完后进行烧熟再过滤,过滤后即为成品油,销售价格10元/斤。同时,当事人还从事代加工菜籽油、茶籽油活动,收取加工费0.5元/斤。由于当事人采用的是传统工艺加工菜籽、茶籽,季节性较强,一年中仅有三个月的时间从事加工经营活动。至本案调查时止,可查实的销售额为360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2021年7月19日当事人停止经营活动,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2021年7月5日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各一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现场状况以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7月12日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时间、销售、获利情况; 证据四:2021年7月19日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关于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一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1年8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菜籽油、茶籽油的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依据《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事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使用说明》第八条第一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项2目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7051250001812635012,开户行:安化县信用联社。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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