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7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6 16:29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75号 当事人:安化县仙溪镇鲜蔬园生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RDU8W4B 经营场所:安化县仙溪镇仙溪社区仙溪街 法定代表人:郭娅军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仙溪镇******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决定如下: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仙溪镇仙溪社区仙溪街,从事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预包装饮料酒零售。 2021年8月5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3瓶“蜀府·红油郫县豆瓣”(生产日期20200518,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Kg)、5瓶“通顺·花生调和酱”(生产日期20200630,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400g)、4瓶“阿香婆·红油香辣牛肉酱”(生产日期20200116,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00g)超过保质期。本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蜀府·郫县豆瓣”是当事人于2020年8月24日从益阳尚品膳食公司购进,数量2件(8瓶/件),进购价62元/件,销售价7.5元/瓶;“通顺·花生调和酱”是当事人于2020年9月1日从益阳尚品膳食公司购进,数量2件(12瓶/件),进购价85元/件,销售价9.8元/瓶;“阿香婆·红油香辣牛肉酱”是当事人于2020年9月1日从益阳尚品膳食公司购进,数量2件(16瓶/件),进购价165元/件,销售价12.5元/瓶。至本局调查时止,“蜀府·红油郫县豆瓣”剩余3瓶,“通顺·花生调和酱”剩余5瓶,“阿香婆·红油香辣牛肉酱”剩余4瓶,现场库存货值金额共计121.5元。由于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具体的销售凭证,食品过期后具体的销售额及违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1年8月5日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查处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包装拍摄了照片2张,包装标签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超过了保质期; 证据四:2021年8月10日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进货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货值金额、获利等情况; 证据五:由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六:由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危害后果,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1年8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事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使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蜀府·郫县豆瓣”3瓶、“通顺·花生调和酱”5瓶、“阿香婆·红油香辣牛肉酱”4瓶;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6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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