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3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6 16:3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38号 当事人: 安化县仙溪镇李吉生糕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QT36B2W 经营场所:安化县仙溪镇仙溪社区花桥街 法定代表人:李吉生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仙溪镇******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糕点制售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决定如下: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仙溪镇仙溪社区花桥街,从事糕点制售。 2021年6月24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本局当即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7月1日前依法办理相关许可。2021年7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活动,制作糕点的原料购进于益阳资阳区佳佳食品店,主要加工各类糕点。至本局调查时止,经营额20000元。因当事人未建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具体销售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1年6月24日本局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本局限期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三:2021年7月7日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糕点制售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2021年7月9日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糕点制售的经营情况; 2021年8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糕点制售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依据《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使用说明》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项4目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7051250001812635012,开户行:安化县信用联社。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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