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20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6 16:33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206号 当事人:李慧辉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仙溪镇******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特殊食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决定如下: 2021年6月10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依法核准登记即从事特殊食品经营活动。2021年10月20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即从事特殊食品经营活动,现场经营的特殊食品包括“修益升·益生菌粉固体饮料”、“好医生·福元胶囊”、“好医生·氨糖硫酸软骨素胶囊”、“新尚牌小麦胚油胶丸”。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特殊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开始从益阳修正医药公司、益阳鸿康医药公司和广东新海实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特殊食品进行销售。至本局调查时止,“修益升·益生菌粉固体饮料”剩余6盒,进货价48元/盒,销售价84元/盒,货值金额504元;“好医生·福元胶囊”剩余2盒,进货价42元/盒,销售价78元/盒,货值金额156元;“好医生·氨糖硫酸软骨素胶囊”剩余1盒,属赠品;“新尚牌小麦胚油胶丸”剩余1瓶,进货价75元/瓶,销售价85元/瓶,货值金额85元。特殊食品库存货值金额共计745元。由于当事人未建账,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特殊食品的销售额及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2021年6月10日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2021年10月20日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无照经营特殊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10月29日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特殊食品包装拍摄了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特殊食品的种类、数量、货值金额、获利等情况; 证据四:由本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特殊食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2021年11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无照经营特殊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再次督促后改正,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工商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2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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