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 133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6 18:28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 133 号
当事人:安化县梅城镇新跃南杂百货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安化县梅城镇城东社区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梅城镇城东社区,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文具、小百货、日用品零售。 2021年6月4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0.88kg“酥香季花生酥”(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0日,保质期:6个月)超过保质期。本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7日从梅城金点商行以22.1元/kg的价格进购了一箱(10斤)“酥香季花生酥”(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0日,保质期:6个月),然后以29元/kg的价格在店内进行销售。至本局调查时止,剩余0.88kg未售出,库存货值金额25.52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具体的销售凭证,食品过期后销售额及违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照片六张、酥香季花生酥外包装袋一个,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以及违法经营的情况; 证据四:由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进购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店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扣押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延期扣押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照片二张和《关于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已经销售的过期食品进行召回,陈述认识错误,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酥香季花生酥”0.88kg;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8 月 6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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