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8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6 18:4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84号
当事人: 安化县梅城镇国美电器超市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安化县乐安镇*********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梅城镇北街社区晨丰园B栋,从事家用电器、五金、百货、家电维修;家具零售经营活动。 经查,2021年1月21日本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你超市正在进行七周年店庆宣传活动。经查,你超市于2013年11月22日经核准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查看你超市宣传单内容,发现你超市“七周年店庆宣传活动”有奖销售过程中设置有“一等奖:过年宝宝(1名)”和“纪念奖:店庆礼品一份(若干名)”奖品种类,但未明确向消费者告知奖品是何物品,以及物品质量、规格、价值等信息。经询问你超市共发出传单八千余份,主要在梅城城区及周边进行发放,由于你超市未建立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销售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并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宣传单一份、现场照片四张、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活动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超市受新冠疫情影响,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拟责令你超市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超市减轻作出罚款12000元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工商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0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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