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1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6 18:5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13号
当事人:邓新江店铺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启安新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 2021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设的店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从事美容美体、养生服务、日化用品零售,且经营有以下5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①玻尿酸冰菊巨保湿爽肤水(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737、净含量110ml、批号180202X31、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02月01日),零售价48元,数量1瓶;②吾尊动能多效活肤水(生产许可证:(2006)卫妆准字07-XK-0034号、净含量130ml、批号E3200301C、限期使用日期2020年04月02日),零售价30元,数量3瓶;③一叶子火星情报局焕颜水润面膜礼盒(生产许可证:苏妆20160060、规格(25ml/片*8片、25ml/片*8片、30ml*1瓶)/套、批号GE5WFUS、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05月06日),零售价108元/套,数量2套;④一叶子水漾倍护面膜礼盒(生产许可证:苏妆20160060、规格(25ml/片*5片、25ml/片*5片、135ml*1瓶)/套、批号64241202NJ、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04月23日),零售价108元,数量2套;⑤一叶子桃花亮彩鲜颜礼盒(生产许可证:沪妆20160064、规格(一叶子桃花亮采保湿柔珠洁面凝晶80g、一叶子桃花亮采弹滑花瓣面膜120g)/套、批号G2280502NJ、限期使用日期2020年02月27日),零售价98元/套,数量2套。本局依法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至本局调查时止,库存货值金额766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具体的销售凭证,化妆品过期后销售额及违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当事人店铺开设不久,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准备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21年5月31日你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七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四、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及时补办营业执照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经当事人签名确认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并参照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①玻尿酸冰菊巨保湿爽肤水1瓶、②吾尊动能多效活肤水3瓶、③一叶子火星情报局焕颜水润面膜礼盒2套、④一叶子水漾倍护面膜礼盒2套、⑤一叶子桃花亮彩鲜颜礼盒2盒;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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