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字〔2021〕13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6 19:2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字〔2021130

当事人:安化县梦姐水果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N91W2Q

经营场所:安化县梦姐水果商行

经营者:王**

身份证号码:43**************49

联系方式:1*********8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2021712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2包“水井巷”花生芝麻茶(生产日期20210219、保质期4个月、净含量320克(24包))和3包“宾之郎”味中味槟榔(生产日期20210508、保质期2个月、净含量40克)超过保质期。本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水井巷”花生芝麻茶和“宾之郎”味中味槟榔是由湖南水井巷炒货食品公司业务员和味中味槟榔业务员送货上门。其中“水井巷”花生芝麻茶进购5包,进价5.8/包,售价6/包;“宾之郎”味中味槟榔进购5包,进价26/包,售价30/包。至本局调查时止,“水井巷”花生芝麻茶售出3包,剩余2包,货值金额12元;“宾之郎”味中味槟榔售出2包,剩余3包,货值金额90元。库存货值金额共计102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销售额及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4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营超保质期预包装食品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查处的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包装拍摄了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超过了保质期;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数量、货值金额等情况

证据五:由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六:由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及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危害后果,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发表意见,且查证属实,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予以采信。

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申辩。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你店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改正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拟责令你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店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水井巷”花生芝麻茶2包,“宾之郎”味中味槟榔3包;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8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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