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8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6 23:48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85号

当事人: 安化鸿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安化县梅城镇****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梅城镇启安开发区富康路,从事住宿服务;KTV服务;餐饮服务[(中餐餐馆)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不含凉菜];足浴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卷烟零售;会议接待服务。
经查,2021年3月22日本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提供住宿服务的房间内经营的109袋“安溪铁观音”(生产日期20190301,到期时间20200831)、305袋“袋泡绿茶”(生产日期20160708,到期时间20180107)超过保质期限,同时房内经营的73袋“人参乌龙茶”外包装上未标明规格、净含量、保质期,109袋“五都红茶”外包装上未标明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上述109袋“安溪铁观音”、305袋“袋泡绿茶”外包装上未标明规格、净含量。本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措施。经查,“袋泡绿茶”入库日期是2016年9月14日,入库数量20000袋,金额1200元,进价0.06元/袋;“安溪铁观音”入库日期是2019年5月11日,入库数量是500包,金额650元,进价1.3元/袋,销售价格5元/袋;“人参乌龙茶”入库日期是2019年5月11日,入库数量是400包,金额520元,生产日期2019年4月1日,进价1.3元/袋,销售价格5元/袋;“五都红茶”入库日期是2021年1月24日,入库数量为200包,金额1600元,进价8元/袋,销售价格15元/袋。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970元。至本局调查时止,现场库存货值金额2563.3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具体的经营凭证,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销售额及违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盖章签名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并经当事人盖章签名
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八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经当事人盖章签名确认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入库单三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活动的事实以及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经当事人盖章签名确认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1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款1目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安溪铁观音”109袋、“袋泡绿茶”305袋、“人参乌龙茶”73袋、“五都红茶”109袋;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0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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