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1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6 23:54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12号
当事人:蒋礼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923600255210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安化县乐安镇******* 2021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下列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①德蔻滑溜溜倍润柔亮发膜(批号:171119、净含量:1L/瓶、使用期限2020年11月18日),零售价25元/瓶,数量9瓶;②五贝子青黑水油(生产许可编号:粤妆20160337、规格:20ml*4袋/盒、生产日期:2017年08月08日、保质期:3年),零售价4元/盒,数量33盒;③歌丝美护发染发焗油(生产许可编号:沪妆20160157、净含量:130ml/盒、使用限期:2020年03月21日),零售价18元/盒,数量9盒;④天峰染发焗油(生产许可证:XK16-1080792、规格:60ml*2/盒、使用期限2018年10月18日),零售价15元/盒,数量4盒;⑤:舒蕾润发精华素(净含量:350ml/瓶、使用期限:2020年08月25日),零售价12元/瓶,数量2瓶。本局依法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化妆品是当事人从长沙购进,至本局调查时止,现场库存货值金额603元。因你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具体的销售凭证,化妆品过期后销售额及违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十九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四、经当事人签名确认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并参照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德蔻滑溜溜倍润柔亮发膜9瓶、五贝子青黑水油33盒、歌丝美护发染发焗油9盒、天峰染发焗油数量4盒、舒蕾润发精华素数量2瓶;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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