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5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7 00:02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59号
当事人: 安化县梅城镇肖娴食品金点商行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长沙市望城区*******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梅城镇晨光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许可的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
经查,2021年2月3日本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依法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事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4月开始从东坪和梅城的经销商处购进保健食品,品种主要为红牛和中国劲酒。其中,红牛进价110元/箱,售价115元/箱;中国劲酒进价455元/箱,售价480元/箱。2021年2月1日当事人购进中国劲酒10箱,进购金额4550元;2021年2月2日售出中国劲酒24瓶,售价40元/瓶,销售金额960元。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售出红牛11950元,获利510元。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违法经营数额共计16500元,现场库存货值金额3000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本局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2月10日前变更经营许可事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二、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经受托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证据三、对受托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并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两份和现场照片五张,证明当事人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劲酒进货单、劲酒销售单、红牛2020年8月1日到2021年1月1日销售统计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的事实以及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情况;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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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5月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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