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8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02 09:40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81号 当事人:安化县大福镇全家欢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N6GA64J 经营场所:安化县大福镇富民村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安化县大福镇全家欢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决定如下: 当事人在安化县大福镇富民村开设“安化县大福镇全家欢商店”,从事预包装食品、卷烟、雪茄烟零售;农产品、农副产品零售;日用品零售。2021年06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辣椒”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07月05日,由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的《检验报告》NO:FJ2102527,显示上述“辣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70,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2021年07月0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你店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申请复检。 经查,“辣椒”是你店于2021年06月17日从吉军小菜水果批发处购进,数量10斤,进购价4.2元,进购金额共42元。至本局调查时止,“辣椒”售出5斤,被抽检3件,毁损2斤,销售价5元/斤,无库存。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信息。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3.本局制作的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4.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的食品《检验报告》1份,及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所示产品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不合格。 5.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收入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改正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7051250001812635012,开户行:安化县信用联社。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4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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