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7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7 11:23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79号
当事人:安化县梅城镇彭归仁日化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6H
经营场所:安化县梅城镇城东社区梅新路
身份证号码:43232619*******987
联系电话:18073******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城东社区梅新路,从事日化用品、日用品零售以及美容服务。
    2021年4月2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下列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1、5盒“丝蕴菁萃润养套包”,内含750ml菁萃润发洗发露和500ml菁萃润养润发乳各一瓶,生产厂家:苏州博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苏妆20160011,生产批号D62626Q012,限期使用日期20200326;2、3盒“丝蕴深层修护套包”,内含750ml深层修护洗发水和200ml深层修护护发乳各一瓶,生产厂家:江苏美爱斯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苏妆20160051,生产批号N825X7H01A,限期使用日期20210125;3、1盒“丝蕴水润顺滑套包”,内有750ml水润顺滑洗发水和200ml水润顺滑护发乳各一瓶,生产厂家:苏州博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苏妆20160011,生产批号D615YTA41N,限期使用日期20210215;4、2盒“玻尿酸保湿滋润臻养礼盒”,内有100g玻尿酸净颜保湿洁面乳、100ml玻尿酸清爽补水爽肤水、100ml玻尿酸深层补水保湿露各一瓶,生产厂家: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奥妆20160912,限期使用日期20210226;5、4盒“玻尿酸保湿滋润臻养礼盒”,内有100g玻尿酸净颜保湿洁面乳、100ml玻尿酸清爽补水爽肤水、100ml玻尿酸深层补水保湿露各一瓶,生产厂家: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奥妆20160912,限期使用日期20210227。本局依法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丝蕴菁萃润养套包”、“丝蕴深层修护套包”、“丝蕴水润顺滑套包”的进购价为35元/盒,销售价格为48-68元/盒;“玻尿酸保湿滋润臻养礼盒”的进购价为40元/盒,销售价格69-99元/盒。至本局调查时止,现场库存货值金额为555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具体的销售凭证,化妆品过期后销售额及违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照片十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以及违法经营的情况;
证据四:由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近期进货单据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照片两张,证明本局依法对店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进行扣押的事实。
    2021年5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丝蕴菁萃润养套包”5
盒、“丝蕴深层修护套包”3盒、“丝蕴水润顺滑套包”1盒、“玻尿酸保湿滋润臻养礼盒”(20210226)2盒;“玻尿酸保湿滋润臻养礼盒”(20210227)4盒;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5月20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打印] 收藏[收藏] 纠错[纠错] 关闭[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