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7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7 11:26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77号
当事人:安化县望城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3021
经营场所:安化县梅城镇***
身份证号码:43232619******0471
联系电话:18890******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梅城镇望城村,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
2021年4月1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17包“三餐缘”泰香米(生产厂家:荆州市三餐缘米业有限公司;净含量:13kg/包;生产日期:2020年9月29;保质期:6个月)超过保质期限。本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大米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该大米是当事人于2020年9月29日从荆州市三餐缘米业有限公司购进,数量79包,进购价50元/包,销售价60元/包。至本局调查时止,售出62包,剩余17包,库存货值金额为1020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具体的销售凭证,食品过期后销售额及违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照片五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以及经营的情况;
证据四:由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食品进货单据复印件四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进货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店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扣押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照片两张和《关于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已经销售的过期食品进行召回,陈述认识错误,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2021年5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改正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过期食品“三餐缘”泰香米17包;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0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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