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91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7 11:3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91 号
当事人: 安化县王府宾馆
身份证号码:43232619******0476
经营场所:安化县梅城镇***
联系方式::180****4939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梅城镇北正街,从事住宿、美容美发、足浴按摩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茶吧、餐饮服务。
    2021年4月28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提供住宿服务的房间内经营的21包“龙吟绿茶”超过保质期限,其中20包生产日期为2017年10月1日,1包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保质期均为18个月。同时发现该“龙吟绿茶”外包装未标明规格、净含量。本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龙吟绿茶”是当事人于2019年3月8日从长沙市高桥大市场酒店用品城5号扶梯的俊杰酒店用品店购进,进购数量为5000包,单价为0.08元/包,金额为400元。至本局检查时止,剩余21包,库存货值金额为1.68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具体的经营凭证,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销售额及违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盖章签名确认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并经当事人盖章签名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九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事实,以及经营的情况;
证据四:由当事人提供并盖章签名确认的食品进货单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进货情况;
证据五:由当事人提供并盖章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营者委托受托人全权处理本案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超过保质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进行扣押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关于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认识错误,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改正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龙吟绿茶”21包;
2、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5月31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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