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4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7 12:19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49号 当事人: 安化县云马木业制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 住所(住地):安化县马路镇******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 联系电话:17*********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 根据《2020年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本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生产的“高级实木暖脚器”(商标:聚足®,型号规格/样品等级:438×438×195/合格品,生产日期:2020-09-12)进行抽样。样品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其中的“标志和说明、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不符合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80-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暖脚器和热脚垫的特殊要求》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经查明,“高级实木暖脚器”(商标:聚足®,型号规格/样品等级:438×438×195/合格品,生产日期:2020-09-12),系当事人于2020年9月12日生产,生产数量为40台,生产成本88元/台,销售单价105元/台,除2台检验样品外已全部销售,本案涉及货值金额4200元,违法所得646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投资人吴灿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及身份情况; 2. 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资质与能力; 3.《2020年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通知》一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复印件1份、《抽样现场笔录》一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00111JD0224一份,证明案件来源、被监督抽查的事实及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情况; 4.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5.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五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关文书送达的事实; 6.投资人吴灿然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具体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商品销售卡》复印件两份、《鹏程五金百货超市》收货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计划及公告》一份、《情况说明》一份以及整改后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召回、整改的情况。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3目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46元;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 05010601。缴款项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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