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5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7 12:23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50号

当事人: 安化县美登健康美容养生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309************

住所(住地):安化县东坪镇********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232*************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

 

2021年3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电影公司二楼的当事人检查,发现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三种:1、尿酸补水原浆,生产许可证:卫妆准字29-xk-3110号,净含量10ml,限用日期:20200623,数量为38瓶。2、甘草原液,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599,净含量10ml,限用日期20201107,数量为21瓶。3、透明质酸原液,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599,净含量10ml,限用日期20201225,数量为7瓶。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

现查明:当事人于2007年8月份开始经营,主要从事美容、汗蒸服务及化妆品的销售。上述三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当事人于2017年从广州科妍化妆品有限公司采购,因没有做台账,具体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尿酸补水原浆38瓶、甘草原液21瓶、透明质酸原液7瓶;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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