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0〕16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07 16:33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0〕164号
当事人:安化汇新一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湖南省安化县***********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2020年8月25日,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的“鱼山鱼海毛毛鱼”(规格为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0-07-01,生产厂家为湖南鱼山鱼海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抽样检验,毛毛鱼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9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为SPSC20200250,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字〔2020〕05048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销售问题食品,对问题食品进行召回,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 现查明:上述不合格毛毛鱼是当事人于2020年7月22日从湖南鱼山鱼海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数量为5kg,销售价格79.6元/kg,货值金额398元。至本局调查时止,售出2.2kg,其余的退回生产厂家销毁处理,销售额为175.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 身份情况; 证据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抽样检验告知书各一份、现场照片四张,证明本局对被抽样单位的抽样情况及现场情况; 证据三: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SPSC20200250),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毛毛鱼镉含量超过标准限量;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毛毛鱼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镉含量超过标准限量的毛毛鱼的进购、销售等基本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据和退货记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购上述食品的数量和销售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自检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索取了供货者资质的情况; 证据八: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厂家销毁照片二张,证明厂家对不合格毛毛鱼进行销毁处理,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积极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12月15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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