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8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15 08:4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85号
当事人:安化县梅城镇新达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 住所(住址):安化县梅城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586979**** 联系地址:安化县梅城镇**** 2021年8月16日本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声称在当事人超市内购买的“旺旺雪饼”(散装称重)有多个生产批号超过保质期。 经查,消费者于2021年8月15日11点50分左右在当事人超市购买有的一份散装称重“旺旺日子仙贝雪”(价格45.60/kg,重量:0.4408kg,金额:20.10元),内有“旺旺雪饼”和“旺旺仙贝”两个品种,其中“旺旺雪饼”(保质期9个月)超过保质期的有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27日和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14日的各一小包。因当事人未建立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市场主体情况; 证据二:消费者委员会受理投诉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三:消费者提供在当事人超市消费的销售凭证小票一张,照片两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四:由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拍摄的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超市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改正措施,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9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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