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21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15 08:59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218号
当事人:曹成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524376****      
联系地址:安化县梅城镇********                                       
    2020年8月1日,本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声称当事人生产的“紫苏木瓜片”(生产许可证:QS403917010147,生产日期:2019年11月1日,条形码:6921351266683)存在问题。
2021年8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设有原材料清洗车间、糖渍清洗车间、备用车间、包装车间、成品车间、消毒更衣室、化验室、仓库等生产加工制作场所,未发现该厂生产加工“紫苏木瓜片”。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2年个人投资12万余元用于修建厂区、购买设备设施,并于2012年1月16日申请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QS430917010147,有效期至:2015年1月15日),于2012年02月29日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59545588XJ),在安化县梅城镇共兴村设立安化县共兴木瓜食品厂,采用简单的生产工艺加工销售木瓜片,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于2015年1月15日之后超过有效期开始,当事人没有再重新申请行政许可,因木瓜片生产为季节性生产,且销售情况不理想加之受疫情影响,于2020年开始当事人停止生产加工木瓜片,并于2021年8月18日完成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因当事人没有建账,也不能提供相关生产经营凭证,“紫苏木瓜片”的货值金额、销售数量、销售额、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市场主体情况;
    证据二:消费者投诉举报信一份、照片两张,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三:由本局制作的现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事实,以及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的情况;
    证据四:由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已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由本局提供的《安化县梅城镇共兴木瓜食品厂》营业执照注销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完成营业执照注销登记事实。
    证据六:由当事人提供的关于申请从轻处罚的报告一份。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许可证从事木瓜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项2目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从轻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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